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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贷款及担保业务
 

   一、双边贷款
   1、贷款对象:当地企业,包括日资企业及在日中资企业、华人华侨企业。
   2、贷款条件:合法注册,业务经营稳定,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3、需提供资料:印鉴证明书,登记事项证明书,公司章程,连续三年财务资料等。
   4、贷款方式:质押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等。
   5、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6、贷款利率:在短期或长期Prime Rate、LIBOR或TIBOR的基础上的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7、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
   ○ 质押贷款
   以美元外汇存单作质押,质押率不超过90%。只限于我行质押存单。
   ○ 抵押贷款
   以不动产作抵押,抵押率不超过70%。不动产评估由当地专门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客户负担。
   ○ 信用贷款
   对于有当地信用评级机构[日本信用评级研究所(JCR)或日本信用评级投资信息中心(R&I)]BBB评级以上的客户,经我行审查可以提供信用贷款。
   ○ 贸易融资
   为客户提供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等贸易融资服务。

   二、银团贷款、贷款承诺
   参加或组织海内外银团,为海内外企业提供银团贷款、贷款承诺。参加银团贷款情况下的期限和利率由银团牵头银行决定。

   三、担保业务
   为日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筹集人民币资金提供融资保函,日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需要筹集人民币资金时,我行可以为其出具担保。
   1、担保对象:在中国境内有人民币资金需要的日资企业。
   2、担保条件:其在日母公司符合我行授信条件,或委托有担保能力的银行为我行反担保。
   3、需提供资料:印鉴证明书,登记事项证明书,公司章程,连续三年财务资料等。
   4、担保方式: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5、手续费: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具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