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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款、开立账户时进行的交易时确认
 

根据《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要求,本行履行如下“交易时确认”手续:

1.需要进行交易时确认的主要业务种类

    ① 开立账户
    ② 与他国间的交易(汇出款、汇入款)
    ③ 信贷交易
    ④ 现金交易

2.确认事项及所需资料

(1)个人客户

确认事项

所需资料

姓名、住址、生日

请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有效的本人确认资料(附有照片)
原件:

在留卡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驾驶证

护照(需记载住址)

・个人编号卡
・住民基本台帐卡

 

〔注

本人确认资料中记载的住址与现住址相异时,还需提供以下辅助资料中的一种:

国税、地方税的收据或纳税证明书

社会保险金的收据

公共费用(水、电、煤等)的收据

其它有效的本人确认资料(需记载现住址)

交易目的

无需提供资料(在窗口等确认)。

职业

无需提供资料(在窗口等确认)。

 

另由代理人代办交易时,除上述确认事项外,还需确认以下事项。

确认事项

所需资料

代理人的姓名、住址、生日

请提供代理人有效的本人确认资料原件。具体种类与交易名义人的确认资料一致。

确认代理人为交易名义人代办业务之事实

请提供交易名义人的委托书。

代理人与交易名义人为同居亲属时,可以凭证明双方关系的资料(住民票复印件等)替代委托书。

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时,本行可能通过电话确认。

2 法人客户

确认事项

所需资料

名称、总公司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

请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有效本人确认资料的原件(6个月内出具的资料):

・登记事项证明书

・印鉴登记证明书

・官方出具或发给的资料

 

〔注1〕

开立存款账户时,需提供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及印鉴登记证明书。

 

〔注2〕

提供的资料非原件时,除在窗口等确认外,本行将以信函方式再行确认,敬请谅解。

 

〔注3〕

本人确认资料中记载的住址与现住址相异时,还需提供以下辅助资料中的一种:

・国税、地方税的收据或纳税证明书

・社会保险金的收据

・公共费用(水、电、煤等)的收据

・其它有效的本人确认资料(需记载现住址)

交易目的

无需提供资料(在窗口等确认)。

实质控制人

根据我行制定的企业实质控制人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及决议权比例的内容进行申告。

来行人员的姓名、住址、生日

请提供来行人员的有效本人确认资料原件。具体种类与个人客户的本人确认资料一致。

确认来行人员为法人客户办理交易之事实

来行人员为公司登记的董事时,无需提供其它资料(在窗口等确认)。

其他人员来行时,需提供法人客户的授权书。

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时,本行可能通过电话确认。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交易时确认资料的客户,恕本行不予受理该业务。感谢您的充分理解与大力配合。

(注)开设企业账户时,我行需要事前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开户。审查需要一段时间,根据审查结果有可能拒绝开户,敬请谅解。

 

有不明之处,请接洽本行营业部(电话:03-6812-2782〔东京分行〕或06-7663-8822〔大阪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