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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国债二级市场发展,实现国债交易方式与国际通行做法的逐步接轨,现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净价交易概念

  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二、实行净价交易应具备的技术条件

  实行净价交易对国债交易报价系统及交易清算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内容是: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净价+应计利息额=结算价)。

  三、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上述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

  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一年按365天计算,润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下同);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默认位数全额计算,交割单应计利息总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国债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也须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

  四、具体实施办法及步骤

  国债净价交易是新的交易方式,对证券市场和相关领域会产生较大影响,也对计算机技术有较高的要求。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应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实施。具体为:第一步继续按现行方式实行全额报价交易,但报价系统应同时实行全价价格、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三项要素中至少两项,并对交割单打印系统进行修改,交割单上须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第二步,试行净价报价,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为尽快试行净价交易,各有关单位应要求加紧设计软件和调试计算机系统,基本达到第一部要求的单位可先试行全额报价下的净价交易,条件具备的单位也可直接进入第二步。在2001年12月31日前,各有关单位均要达到净价交易的第二步要求,实现完全的净价交易。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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