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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汇款交易规定
 

  1.(适用范围)

  通过国外汇款委托书进行的下列各项规定的国外汇款交易按此规定处理。

  ①向国外汇款的交易

  ②向国内的本行总分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收款人存款账户进行的外币汇款交易

  ③外汇法规上的(非)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向国内的本行总分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收款人存款账户进行的日元汇款交易

  ④等同于上述各项的其他交易

  2.(定义)

  此规定中的词语的定义如下。

  ①向国外汇款的交易

  指本行根据汇款委托人的委托进行的下列事项。

  a.向相关银行发送委托向汇款委托人指定的国外的本行总分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收款人存款账户存入一定金额资金的付款指令。

  b.向相关银行发送委托向国外的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资金的付款指令。

  ②付款指令

  指本行根据汇款委托人的委托,为使收款人可以处理一定金额的资金而向相关银行发送的指令。

  ③收款银行

  指将汇款资金存入收款人的存款账户或向收款人支付汇款资金的金融机构。

  ④相关银行

  指收款银行和处理以下汇款事项的本行总分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a.付款指令的中介

  b.银行间汇款资金的结算

  3.(汇款委托)

  ⑴汇款委托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汇款委托在窗口营业时间内受理。

  ②委托汇款时,请使用本行规定的国外汇款委托书,准确填写本行规定的事项,包括汇款种类、支付方式、收款银行和分行、收款人、收款人的账号、收款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汇款金额、委托人、委托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等,签字或签字盖章后提交。

  ③本行按前项规定,将国外汇款委托书中所述事项作为委托内容。

  ⑵受理汇款委托时,需要按照外汇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因此请处理下列事项。

  ①在国外汇款委托书中填写汇款目的及其他规定事项。

  ②除从通过规定的正式文件确认过身份的汇款委托人的存款账户转账的情况外,在本行规定的通知书中填写所需事项后提交。

  ③除从通过规定的正式文件确认过身份的汇款委托人的存款账户转账的情况外,出示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需要许可的交易,请出示或提交证明该许可的文件。

  ⑶委托汇款时,除汇款资金外,汇款委托人应向本行支付本行规定的汇款手续费、相关银行手续费及其他与该交易有关的手续费和各项费用(以下称“汇款资金等”)。本行不接受支票或其他票据形式的汇款资金等。

  4.(汇款委托合同的成立和解除)

  ⑴汇款委托合同于本行同意汇款委托并接受汇款资金等后成立。

  ⑵汇款委托合同基于前款规定成立后,本行根据合同内容交付汇款委托书的客户副本。该汇款委托书的客户副本在解除或取消汇款时需要提交,因此请妥善保存。

  ⑶汇款委托合同按第1款成立后,本行向相关银行发送付款指令前发现下列情形时,可以解除汇款委托合同。这种情况下,本行对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概不负责。

  ①汇款违反外汇相关法规,导致交易紧急停止。

  ②发生战争、内乱或相关银行资产冻结、停止支付或可能发生这些情况。

  ③汇款涉及犯罪或存在类似情况。

  ⑷根据前款解除时,退还汇款委托人的汇款资金等,因此请在本行规定的收据上签字或通过印章签字或签字盖章(与国外汇款委托书相同)后与第2款规定的汇款委托书的客户副本等一起提交。这时,可能要求提供本行规定的身份证明资料或担保人。

  ⑸收据上的签字或印章要与国外汇款委托书上的签字或印章仔细核对,确认没有差异并退还汇款资金等后,本行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概不负责。

  5.(付款指令的发送)

  ⑴本行在汇款委托合同成立后,除根据前条第3款解除的情况外,根据汇款的委托内容,及时向相关银行发送付款指令。

  ⑵本行为进行汇款,根据日本和海外相关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议、习惯、相关银行规定的程序或用于国外汇款的传达方式的要求,将下列各项的信息之一或全部列入付款指令中传达给相关银行。此外,可能根据相关银行的要求传达信息。另外,相关银行可能将这些信息进一步传达给汇款收款人。

  ①国外汇款委托书中所述的信息

  ②汇款委托人的账号、地址、交易编号及其他识别汇款委托人的信息

  ③汇款收款人的账号、地址及其他识别汇款收款人的信息

  ⑶付款指令的传达方式采用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除汇款委托人特别指定的情况外,相关银行也以相同方式处理。

  ⑷出现下列各项的情况时,本行可以不采用汇款委托人指定的相关银行,而采用认为合适的相关银行。

  ①本行认为无法服从汇款委托人的指定。

  ②服从汇款委托人的指定导致汇款委托人承担费用过多或汇款延迟,本行认为有其他合适的相关银行。

  ⑸本行对因前两款的处理而产生的损失概不负责。

  6.(手续费和各项费用)

  ⑴受理汇款时,收取本行规定的汇款手续费及此项交易所需的手续费和各项费用。此外,日后可能收取与相关银行有关的手续费和各项费用。

  ⑵受理查询、变更、取消时,收取下列各项规定的本行和相关银行规定的手续费和各项费用。这种情况下,不退还前款规定的手续费等。此外,日后可能收取与相关银行有关的手续费和各项费用。

  ①查询手续费

  ②变更手续费

  ③取消手续费

  ④电信费等

  ⑤其他因查询、变更、取消产生的手续费和各项费用

  7.(汇率)

  ⑴受理汇款时,除签订了期货外汇交易合同的情况外,以与汇款货币不同的其他货币接收汇款资金时适用的汇率采用本行进行计算时的规定汇率。

  ⑵退还第4条第4款、第9条第3款、第11条第1款第3号规定的汇款资金等或退款时,除签订了期货外汇交易合同的情况外,本行以与汇款货币不同的其他货币向汇款委托人退还这些资金时适用的汇率采用本行进行计算时的规定汇率。

  8.(向收款人支付的货币)

  汇款委托人将下列各项规定的货币作为汇款资金委托汇款后,向收款人支付的货币可能与汇款委托人指定的货币不同。这种情况下,支付货币、汇率、手续费等按相关各国的法律法规、惯例以及相关银行规定的程序处理。

  ①与汇款接收银行所在国家的货币不同的其他货币

  ②与收款人存款账户的货币不同的其他货币

  9.(交易内容的查询)

  ⑴如果委托汇款后汇款资金未支付给收款人或出现其他情况,汇款委托人对汇款交易产生疑义时,请立即与处理交易的银行联系。这种情况下,本行与相关银行联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汇款委托人。

  受理查询时,可能要求提交本行规定的委托书。

  ⑵相关银行向本行查询本行发送的付款指令时,本行可能向汇款委托人询问汇款委托内容。这时请立即回答。汇款委托人对本行的查询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未进行回答或回答不适当的,由此产生的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⑶本行发送付款指令后,相关银行拒绝付款指令导致无法汇款的,本行立即通知汇款委托人。

  这种情况下,本行从相关银行收到与汇款有关的退款的,立即退还,因此请根据第11条规定的取消程序,按本行规定的程序处理。

  10.(委托内容的更改)

  ⑴汇款委托合同成立后更改其中的委托内容时,由汇款银行的窗口按下列更改程序处理。更改汇款金额时,按下一条规定的取消程序处理。

  ①委托更改时,请在本行规定的内容更改委托书上签字或通过印章签字或签字盖章(与国外汇款委托书相同)后与第4条第2款规定的汇款委托书的客户副本一起提交。

  这时,可能要求提供本行规定的身份证明资料或担保人。

  ②本行收到更改委托后,通过本行认为合适的相关银行和传送方式,按照内容更改委托书的内容发送更改指令,及时按更改所需的程序处理。

  ⑵按前款更改委托内容时,适用第4条第5款的规定对内容更改委托书进行处理。因前款第2项的处理产生损失的,本行概不负责。

  ⑶本条规定的更改可能因相关银行拒绝更改、法律法规的限制、政府或法院等官方机构的措施而无法处理。无法更改而取消时,请按下一条规定的取消程序处理。

  11.(取消)

  ⑴汇款委托合同成立后停止委托的,由汇款银行的窗口按下列取消程序处理。

  ①委托取消时,请在本行规定的取消委托书上签字或通过印章签字或签字盖章(与国外汇款委托书相同)后与第4条第2款规定的汇款委托书的客户副本一起提交。这时,可能要求提供本行规定的身份证明资料或担保人。

  ②本行收到取消委托后,通过本行认为合适的相关银行和传送方式,按照取消委托书的内容发送取消指令,及时按取消所需的程序处理。

  ③本行如果从同意取消的相关银行收到了与汇款有关的退款,立即退还该退款,因此请在本行规定的收据上签字或通过印章签字或签字盖章(与国外汇款委托书相同)后提交。这时,可能要求提供本行规定的身份证明资料或担保人。

  ⑵委托前款的取消时,适用第4条第5款的规定对取消委托书进行处理。退还退款时,同样适用第4条第5款的规定对收据等进行处理。因前款第2项的处理产生损失的,本行概不负责。

  ⑶本条规定的取消可能因相关银行拒绝取消、法律法规的限制、政府或法院等官方机构的措施而无法处理。

  12.(通知和询问的联系方式)

  ⑴本行就此项交易向汇款委托人进行通知或询问时,通过国外汇款委托书中所列的地址和电话号码进行联系。

  ⑵如果因联系方式不完整或电话打不通而无法进行通知和询问,由此产生的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13.(灾害免责)

  本行对下列各项规定的灾害概不负责。

  ①因灾害、突发事件、战争、运输途中的事故、法律法规的限制、政府或法院等官方机构的措施等不可避免的原因产生的损失

  ②本行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后产生的终端机、通信线路、计算机等故障或因此产生的电信文字崩溃、错误、遗漏导致的损失

  ③相关银行按照所在国家的惯例或相关银行规定的程序处理导致的损失或因本行总分行以外的相关银行的原因产生的损失

  ④因汇款委托人的原因如收款人姓名不符产生的损失

  ⑤因汇款委托人发送给收款人的信息产生的损失

  ⑥汇款委托人与收款人或第三方之间的汇款导致的损失

  ⑦其他因本行以外的原因产生的损失

  14.(转让、抵押的禁止)

  汇款委托人按本规定进行交易产生的权利不能转让或抵押。

  15.(存款规定的适用)

  汇款委托人从存款账户转账汇款资金等进行汇款委托的,存款的退款按相关存款规定处理。

  16.(法律法规的遵守)

  本规定的未尽事宜按照日本和相关各国的法律法规、惯例以及相关银行规定的程序处理。

  关于“人民币兑换预约汇款”的其他国外汇款交易规定

  “人民币兑换预约汇款”可以在汇款时预先预约人民币的金额并汇出,关于这种汇款,除上述国外汇款交易规定外,增加以下规定。

  1.(定义)

  “人民币兑换预约汇款”是个人之间以日元向中国汇款的方式,汇款时,可以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提出的汇率预约收款人收款时的人民币金额。

  2.(适用汇率)

  汇款当天的汇率原则上采用日本时间上午11点左右提出的当天的适用汇率。当天的适用汇率确定前,原则上采用上一个工作日的换算率。适用的汇率在受理汇款委托书时确定。

  3.(汇款途径)

  这种汇款由本行上海分行汇总,因此一旦汇款被汇到上海分行并被兑换成人民币后,即被发送到中国国内的收款银行。中国国内的汇款途径完全由上海分行承担。

  4.(汇款人和收款人的限制)

  只限于个人之间的汇款,法人无法处理。汇款人只限于在日本居住的个人,收款人只限于在中国国内拥有有效居住者身份证号的个人。

  5.(可收款的账户)

  只限于可以接收人民币的账户。只能接收外币的账户无法收款。

  6.(汇款目的的限制)

  汇款目的只限于个人之间的日常交易,例如生活费。

  7.(兑换金额的限制)

  根据中国外币管理机构的规定,个人在一年内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金额是受限制的,不能超过规定的金额。另外,是否超过年度限制金额由中国方面确定。

  万一收款人的兑换总额超过年度限制金额,汇款额将被单方面退还,退还时可能被扣除手续费。

  8.(汇款取消的限制)

  兑换成人民币后,原则上不能取消汇款。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取消时,适用当时的人民币对日元的汇率,因此可能发生低于汇款时的日元金额的汇兑损失。

  9.(资金来源证明资料的出示)

  根据中国外币管理机构的规定,超过规定金额的汇款必须向本行出示证明汇款来源的资料。

  10.(收款方的手续费)

  收款银行为本行上海地区分行以外的分行或本行以外银行的总行或分行的,需要规定的手续费,该手续费从收款的人民币中扣除。

  11.此规定中未叙述的事项,适用一般的国外汇款交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