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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6年08月30日 05:11
中兴商业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经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个人简历的审查,我们认为
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三、同意聘任李晓航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朱会君女士为公司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聘任高仲先生、屈大勇先生、关锦平先生、王
毅先生、曲显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姜莉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 、
朱舫 姚海鑫 赵希男
2016 年 8 月 29 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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