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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2016年07月12日 20:27
    
    关于对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赵继增,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牛俊高,北京利尔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兼总裁;
      郭鑫,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建超,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8月14日,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8月17日,公司收到募集资金54,560万元(债券票面金额55,000万元扣除承销费440万元),存入专项账户;8月25日,公司将募集资金由专项账户转入基本账户,补充流动金30,514.85万元。8月28日,公司将基本账户中2亿元借给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期限1年,利率为11%,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月11日,公司将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全额收回,并于12月2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此项后对外披露。
      2015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6,230万元至20,287万元。2016年2月29日,公司披露2015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2015年度净利润为8,758万元;4月22日,公司披露2015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2015年度净利润为-4,635万元;4月27日,公司披露2015年度报告,披露的2015年净利润预计数据、在2015年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且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11.3.3条、第11.3.7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6.3.2条和《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赵继增,常务副董事长兼总裁牛俊高,财务总监郭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张建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继增、常务副董事长兼总裁牛俊高、财务总监郭鑫和副总裁兼董事会会秘书张建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7月11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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