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3日 11:53
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股转系统发〔2016〕 192 号
当事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住所地:浙江省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601-1615,1701-
1716 室,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经查明,财通证券持续督导的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易图资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易图资讯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启
动利润分配事项,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后,易图资讯未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办理权益分派相关手
续,即从 2016 年 4 月 26 日开始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数 7000 万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直接派送现金红利(每 10 股派 0.81882 元,共
计派发 573.18 万元), 2016 年 5 月 6 日完成全部派送。易图资讯直
接派送现金红利之前易图资讯未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易图资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财通证券作为易图资讯的主办券商,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协助
公司披露《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协助公司披露《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该公告中明确指出,“审议通
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财通证券已知悉易
图资讯将进行利润分配,却未督促易图资讯按照规则要求的时间节
点披露利润分配实施公告,违反了《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
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财通证券应在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五个转让
日内提交书面承诺的电子版扫描件和纸质版原件,承诺不再违反相
关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
201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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