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30日 05:35
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关于收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资产收购,一方面可以减少关联交易,提高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另一方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上市公
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
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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