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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将完整实施新会计准则,也将开启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会计全面接轨的新时代。总体来看,《规定》将从两个方面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造成直接影响,其一是保费计量,其二是准备金评估。

  首先,《规定》对保险经营收入的计量方式进行了调整。自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来,保费收入的确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焦点就在于是否应对保险合同之中所包含的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加以区分、如何区分。此番所颁布的《规定》通过第一部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第二部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答,对能够将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进行分拆的合同要进行分拆,仅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不能分拆的合同则使用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将有重大附加利益支付可能的合同划为保险合同。

  应该说,《规定》对保险经营收入的计量方式的调整并没有出乎市场预测,也不会对保险公司的最终利润造成显著影响;另就执行层面而言,《规定》对保险合同的分拆方法没有太大难度。中国人寿、平安、人保、以及太保在香港上市后每年均需准备H股财报,对于保费分拆以及分拆方法已相当熟悉。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颁布后,财政部、保监会与证监会并没有在当年要求保险公司实施风险保费的分离计量,主要是为了避免对行业造成负面的冲击;而在一年多后的2009年末,保险行业对保费分拆的消息已经进行了消化,即使是其他非上市保险公司亦已做了较为充足的准备,因而推出保费分拆规定已基本无后顾之忧。

  如果说对保费收入确认方法的明确主要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解决A+H股年报会计准则的执行差异,那么对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进一步规范则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保险业会计准则的最新研究成果,是立足我国国情而做出的开创之举,因而尤为值得关注。《规定》中对准备金评估的相关规定,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准备金计量,具体表现为:准备金评估利率将以市场利率而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为依据,同时所有用以平滑利润的各类准备金将被取消。

  在保险公司准备金负债的评估之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优点在于能够更加适时、客观地对公司的保险负债予以反映,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可以更好地充当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经营决策依据,同时也更能满足监管机构及利益相关方获取相关性信息的要求。金融危机之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曾一度成为众矢之的而饱受诟病,但由于其在相关性方面优势独具,因而在历经多方质疑、诘难之后,时至今日,采用市场一致性方法、以公允价值来评估保险负债的理念已再度为国际会计界及保险界所认同,并将渐成大势之所趋。在此背景之下,《规定》在公允价值框架之下重构保险准备金负债的评估方法可谓是适时之策、顺势之举。

  除却在相关性方面的优势,采取“盯市”的方法、依据市场利率评估准备金负债对于增强我国保险会计信息的一致性而言意义独具。首先,该方法统一了保险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属性,克服了之前对资产和负债采用不同价值评估方法所造成的会计错配问题。2007年保险业开始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后,保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同期准备金的评估仍以保监会规定的精算方法为依据,由此使得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不一致、造成了会计错配问题,其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增加了保险公司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难度。其二,该方法以市场为依据、对于风险相同的保险责任采用统一的市场利率评估准备金,纠正了之前以监管方法为依据、因为定价利率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所造成的内在逻辑错误。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以公允价值来评估保险负债已是大势所趋,但对保险负债、特别是寿险负债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目前并未形成一致结论。这一方面可归因于公允价值计量体系本身的发展、完善仍需加以时日,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保险负债作为一类缺乏有效交易市场、且具有非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评估相较于一般金融工具而言更为困难。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针对保险准备金计量而开展的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因而《规定》对保险准备金计量方法的明确界定具有相当的创新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其具体操作细则,如市场利率、风险边际的确定方法等,仍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和指引。

  好在《规定》之中亦要求保险公司就保费和准备金计算方法、所用假设、假设与实际符合程度以及敏感性分析等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隐性信息进行详细披露。此举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的透明性,亦可对保险公司操控利润的空间加以限制,但其可行性和有效性仍有待于检验。

  毋庸置疑,《规定》的颁布应被视为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却并非“终点”。除却上述有关准备金评估的具体操作细则仍有待完善、信息披露效果仍有待检验之外,A+H股上市保险公司年报合一的问题亦未得以完全解决。之前,我国保险公司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保费计量、保费获得的费用是否进行递延处理、递延所得税,以及准备金评估几个方面。这次的《规则》主要规范了保费计量与准备金评估两个方面,对于递延费用与递延税收的会计差别仍未加处理,A+H股上市保险公司欲实现“同一个世界,同一张财务报表”的愿望还要再等新的办法出台了。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和讯网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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