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04日 11:08
关于对李桂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桂华:
经查,截至2015年6月30日,你持有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舟文化”)股份比例为16.74%,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天舟文化股份30,050,000股,占天舟文化总股本6.42%。在2016年7月14日减持天舟文化股份达到5%时,你没有在三日内向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减持天舟文化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如果你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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