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21日 17:50
当事人:卜某某、李某某
经查明,上述两当事人于2015年9月25日以玻璃1512合约为标的,实施对敲违规转移资金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两当事人警告的纪律处分,并没收李某某违规所得2000元。本案当事人此次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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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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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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