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前海母基金2016年度合伙人大会”上,对创投基金布局小微企业应注重的三个问题,以及创投基金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与《基金法》相悖的五个方面问题做出了指导。
所谓创投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有限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我国正处于经济调整转型期,小微企业已成为吸纳社会就业人员的主要渠道,但其自身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困难,融资难已经成为困扰其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许多小微企业难以逃脱“存活不过前三年”的厄运。创投基金重点为处于起步阶段的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对初创阶段的企业来说,这无疑是雪中送炭。
洪磊在会上表示,创业投资作为重要的资本形成工具,在走入小微企业中应注重三个创新:一是组织创新,创投基金通过合伙制及跟投实现了投资人以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风险,管理人承担无限风险的机制,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责,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管理创新,小微企业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要求管理人不能采取规模化投资方式,要俯下身子,深入实际充分了解企业的产业特色,帮助被投企业建立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模式,给予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资本支持;三是销售创新,创业行业的高风险性要求投资人要有足够的耐心和风险承担能力,管理人不能再像银行那样依靠国家信用背书对投资人保本保收益,必须坚持销售适当性原则,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正确区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匹配合适的基金产品。这三个创新是创业投资行业的希望和未来,协会也将协调整合多方资源,引导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投资。
洪磊指出,创投基金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与《基金法》相悖的问题,主要包括五方面,一是混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产品劣后级投资者的关系,将普通管理人当作通道;二是错误地将银行信贷关系引到结构化产品中,扭曲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法律关系,间接为优先级投资者保本保收益,加大行业兑付风险;三是错误地将基金当作单一项目的融资工具,而不是作为投资工具,无法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四是部分大投资人过多干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影响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损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五是部分投资人缺乏契约精神,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加大了管理人的募资成本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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