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所以要为改革完善的A 股退市新制度点赞,不仅是因为经各方千呼万唤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及相关的配套细则,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终于公布,并均将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更在于:
其对改善A股运行环境等有积极作用意义
本次改革完善的配套退市新规:将对部分绩差股形成震慑力,并使ST板块壳价值面临贬值压力、连续三年亏损上市公司面临“常态化退市”的“乌鸡变凤凰”戏份减少;将对长期存在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等常见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行为形成有力威胁并迫其卸掉“伪装”;将对通过“被动退市”增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与“主动退市”减少股票供给影响市场估值体系等,来逐步形成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等的吐故纳新和良性循环新机制,推动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提高,降低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提升市场对投资者吸引力,重觅A股市场价值发现功能,有利培育理性价值投资股市文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对矫正A股资源配置效率失衡,改变并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等等都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意义。
有更可值得给予关注最严退市新规的新亮点
1、首次明确提出了主动退市概念。并将主动退市概念合法化,且逐项列举了因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同时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申请重新上市等方面都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
2、赋予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可操作性。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虽在现行《证券法》中有体现,但一直来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则,且市场上也无先例。本次则将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交易所将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且在暂停上市后一年内终止上市。同时还在区别对待上进行了细化:即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的公司,若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欺诈发行者,则不给任何“将功补过”机会,只有被“强制罚下场”的一种结果。
3、态度鲜明提出将从执行环节力保退市改革的严肃性。本次改革完善更加强调退市的严格执行,对退市指标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进行归纳列举;特别对存在的“停而不退”情况,提出要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以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关配套退市制度细则更增强了实战性
本次改革完善给予了沪深俩交易所的更多自主权,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退市标准下,可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动态调整和可针对不同板块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特别如在沪深交易所的相关退市配套细则中,就明确了有:对投资者和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事件者,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增加其退市风险警示;为防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在被立案稽查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违法违规责任,则要求其大股东、董/监/高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须遵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所拥有权益的股份,以能确保有相应财产可供补偿给受害的投资者;考虑主动退市未设暂停上市环节,则又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了对主动退市者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了相应安排;从“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最低股东人数”等交易类和“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公司财务状况类的强制退市指标上,做了强化丰富等……因此就更增强具有了实战性,可促A股形成真正优胜劣汰机制的建设。
始终以贯穿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主线
1、为防恶意主动退市,减少主动退市随意性,设置了保护措施:要求审议主动退市事项的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双2/3”以上表决通过——即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2/3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2/3以上通过;同时须经股东大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和要求独立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等。
2、为防投机炒作及股价异动,将涉及重组的强制退市公司,要求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同时,为防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确要求交易所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至少可从准入门槛上助防其一时的盲目冲动。 3、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按有关规定或承诺安排,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为便于投资者赔偿机制运行,扩大了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的情形,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纳入限制股份减持的范围。
4、对涉嫌重大违法被立案稽查的公司,要求在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基础上,当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还须增加强化其对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以能益于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概率。
5、为稳定投资者对市场预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了在重新上市条件的适用上实行“新老公司划断”,对新规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适用原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等。
或让A股反映中国经济中高速增长且依然为全球最高的新常态下的投资价值能得到释放
在此不得不提及的是,同因被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所累,美国的道指2009年见底后,从6000多点开始反弹从而反转到今天已有逾五年的时间,不但突破了2007年10月的14198点,还创下了17700多点的新高,指数的上涨超过1万点,净涨幅超出150%,走过了长达五年多的大牛市。可我 A股,自2007年10月泸指冲到了6124高点后跌到底部,并却一直在底部徘徊且熊途慢慢,尽管早已成为价格价值洼地,可就是“牛”不起来;其不给力的原因尽管有很多,可公平公开公正透明诚信大大折扣致市场怪象连连——炒短炒新炒差等投机风盛行、价值取向和投资行为扭曲畸形变异,牵涉对广大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却没了丝毫投资财富效应并尽显“伤痕累累”;然而究其根源的关键——则主要出在有效制度建设不完善与在具体落实执行层面不坚决上。故本次改革完善的退市新规,正可剑指击其制度建设软肋的“核心要害”,加之望能得到到位地执行,由此或能激发让A股反映中国经济中高速增长且依然为全球最高的新常态下的投资价值能得到释放,以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对A股的信心重拾回归。
投资者应关注并对退市新规带来的结构性投资风险须警惕防范
投资者尤当关注由退市新规带来的,目前已处于暂停上市阶段的和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两类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同时,将随着新退市机制地铺开,A股整个环境也会随之改变,无疑将会对绩差与高估值个股形成利空,故就须在定力上要拿定,既不盲目投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操作资金“三高”股票,更须回避业绩持续下滑行业的股票和原本基本面很差的公司——尤其要警惕连续亏损的处于退市悬崖边的公司、和注意创业板因无ST警示过渡期制度安排或给其中的某些个股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
当然另外仍须对不可或缺的集体诉讼与赔偿配套制度等的建议期盼补充
本次的改革完善,未能就如何能长效保护投资人诉求机制等法规建设一同出台而留下了空档,对其中的如“投资者维权基金”与“退市保险制度”、“集体诉讼制度”、“对造假上市公司责任倒查制度”、“投资者问责制度”等,建议、期盼并相信管理层有关各方会给予很好地重视,并抓紧开展完善补充的落实工作。以必须从A股的法治化建设上,把幻想抱有“一退了之”和“一跑了之”者的侥幸,坚定牢牢地拦截锁定关在终被追究的法规制度笼子里,决不让其祸害A股的“纯粹‘圈’投资者血汗钱”的阴谋得逞,并为A股的正本清源、激浊扬清建设树立起崭新的划时代法治新标杆,体现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资本市场领域里能有进一步的落地生根。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任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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