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281号,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从监管层面提出了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等规范要求,持续提升销售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建立了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强化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对此,北京银保监局介绍,根据行业协会原有《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警示信息管理办法》,各保险机构慎重录用或者不得录用进入“黑名单”的销售人员,录入标准高,影响大,造成使用受限。《办法》借鉴了银行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将“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扩大了信息收集范围,同时将使用决定权交给市场主体,由保险机构充分参考处罚信息、自主决定销售人员的录用,保险机构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办法》强调在人员招录中应充分参考处罚信息,其实也是要求保险机构要综合考量招录人员的诚信背景情况,对于有过记录的人员要从严把握。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如果发现违规责任人属于系统登记人员,且保险机构在准入中未尽到审查责任,监管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机构管理责任。
“在此,我们也要向所有的保险销售人员重申合规诚信展业要求,一旦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相应记录一定会影响您的职业生涯,而且随着国家诚信体系的逐步完善,未来适用范围也可能不仅仅在保险业,真正会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办法》称。
《办法》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公约)等机构内部或行业自律性约束,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
因此,《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一是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信息登记至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二是完善招聘制度与流程,人员招录时须在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三是充分参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结果,自主决定人员的聘用。
《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对于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和存档管理等工作,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现阶段,《办法》适用主体为在京经营业务的各人身保险公司、从事人身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考虑到财产险业务销售特点和制度的统一性,《办法》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从事财产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可参照执行。
《办法》从信息获取和使用等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完善信息管理,确保应录尽录。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事先书面告知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范围,并征得其同意。同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处罚信息不对外泄露。二是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定期通报执行情况,适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北京银保监局。三是针对保险机构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办法》注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行业工作合力。《办法》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一是制定实施细则,细化五类处罚信息释义说明,明确信息登记和使用的具体工作流程和时效,提高处罚信息登记的可操作性。二是负责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优化完善配套系统登记、查询、统计界面,在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升系统使用与管理功能。
下一步,北京银保监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人员整体素养,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李致鸿)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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