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期陆续公布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情况。在对“加快非传统投融资模式立法进程”的回复中,财政部称,2014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坚持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逐步构建“法律规范+政策保障+操作指引”三位一体的PPP全生命周期制度体系,为PPP项目规范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财政部也指出,但由于现行PPP管理制度法律层级和效力较低,对PPP的内涵外延、职责分工等缺乏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制,当前推进PPP工作仍面临政策预期不稳、管理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同时,由于PPP监管趋严等原因,部分地方开始采用“授权-建设-运营”(ABO)、“融资+工程总承包”(F+EPC)等尚无制度规范的模式实施项目,存在一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
大岳咨询董事长金永祥表示,ABO是地方政府将项目授权给其控制的国有企业实施,属于国企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的范畴。地方政府完全控制的国有企业属不属于社会资本一直存在争论,一般来讲不应该算社会资本。因此,ABO不是PPP的组成部分。
“传统上,地方政府和其控制的国有企业之间的边界是非常模糊的,造成了很多隐性债务隐患。但另一方面,ABO在理清地方政府和其控制的国有企业之间的边界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尝试,有助于减少隐性债务。在ABO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做出较好的判断,不再简单以政府信用为背书为其提供融资。目前关于ABO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需要在研究实践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金永祥称。
金永祥表示,F+EPC模式存在社会资本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但与现行的预算法和PPP政策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以及金融机构对这种模式都比较谨慎,但由于地方政府稳增长的压力比较大,以及政府对PPP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这种模式也有一定的需求和市场规模。因此,不应简单否定F+EPC是一种可选择的模式,应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制定与其相适应的监管政策,通过完善F+EPC政策,把其纳入PPP范畴。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司法部等有关方面,在PPP条例等相关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PPP内涵外延、职责分工、程序衔接、PPP与其他非传统投融资模式的边界等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推动PPP条例早日出台,为PPP项目规范实施提供法律保障。”财政部回复称。
财政部还表示,按照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相关政策,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并建立了地方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财政部称,各级审计机关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重点关注地方政府、相关单位遵守投融资领域法律法规情况,对违法投融资导致的隐性债务、项目烂尾、资金损失等问题,发现一起、揭示一起,并加强督促落实整改,推动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杨志锦)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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