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如下制定并公布我行的《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
1. 我行,中国工商银行东京分行遵照《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作为涉及和受理个人信息的企业,承担着相关管理责任。
2. 我行是在金融领域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保护团体的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保护协议会的会员。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保护协议会的投诉、咨询窗口(全国银行协会咨询室)受理和其会员有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投诉和咨询。
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保护协议会 http://www.abpdpc.gr.jp
【投诉、咨询窗口】电话:03-5222-1700
有关对我行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疑问、举报等的受理窗口如下:
【受理窗口】东京分行营业部(电话:03-6812-2782)
大阪分行营业部(电话:06-7663-8822)
3.关于我行在妥善保护和利用个人信息方面,发表如下宣言。
(1)相关法律法规、自主规定的遵守
我行为保护并安全管理客户个人信息,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及金融厅的有关方针以及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保护协议会及全国银行协会的有关自主规定等。
(2)除特定目的之外,不利用个人信息
目前我行除了在办理需提供客户个人信息的相关金融服务之外,不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但是,我行在法律法规认可以及可能被认可的下记业务范围内,有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况。
①我行的现有业务以及将来有可能办理的业务。
○ 存款、汇款、兑换、贷款、外汇等业务以及其附属业务
○ 信托投资发售、保险发售、证券中介、公司债券关联业务及其附属业务
○ 其它的今后被认可的银行业务及其附属业务
②利用目的的范围
○ 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如开立各类金融产品的账户等
○ 为根据法律法规向客户行使客户身份识别等、是否具有使用该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资格等确认手续
○ 为交易的续约管理,如执行存、贷款的期限管理等
○ 为在贷款的申请或续借等时执行审查
○ 为根据合同或法律等与客户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为研究或开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如实施市场调查、数据分析、问卷调查等
○ 为进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各种提案,如发送广告邮件等
○ 为办理各种交易的解约及解约后的事后管理
○ 其他,为使和客户之间的交易更加合理、顺畅
(3)向第三方的信息提供
关于向第三方的信息提供,除以下所举范例之外,需要事前征得客户的同意。
①遵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况
②为保护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的必要情况下,而无法征得客户的同意时
③为提高公共卫生以及使儿童健康成长的特别必要情况下,而无法征得客户的同意时
④在协助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受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法规履行职
责的情况下,而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的话,会阻碍其履行和完成职责时
(4)敏感信息的处理
我行在和客户进行交易时,《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第2条第3款规定的需要谨慎受理的个人信息以及工会的加盟、出身门第、籍贯、保险医疗及性生活等敏感信息。如果在得到的个人信息之中,有以上敏感信息的话,会做消除处理,不做保存。
(5)安全管理体制的确保
①我行为了对客户个人信息进行安全的管理,遵守相关法令和监管方针的同时,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管理规则,严防信息的泄漏,关于信息管理方面的投诉,按照上述2.的营业部作为窗口,真诚相待、妥善处理,根据必要修改本基本方针,努力持续完善管理体制。
②在我行内部规定中,对办理相关个人数据的每个管理层次,制定了办理方法、负责人以及办理人。
③我行明确了办理个人数据从业者以及我行办理个人数据的范围,整备了把握存在违反相关法令、指南、办理规程的事实等时向负责人上报机制。关于个人数据的办理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另外,在就业规则中,制定了通过业务获悉的个人信息相关的保密事项。
④我行建立了我行内部发生个人数据泄露、丢失、毁损等事故(以下简称“泄露等事故”)时的内部机制,发生泄露等事故时,根据该机制,迅速应对。
⑤我行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规定并实施了管理区域的适当管理、实施访问权限等限制、通过适当的方法记录个人数据的机器的废弃等、必要的物理性、技术性的安全措施。
⑥我行在把握总行所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6)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以及利用目的的通知、公布等
我行在处理存款、国内外汇款、贷款、外汇业务时取得客户个人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进行一定期间的保存,如上述(2)所说明,除了特定的范围使用之外,不做其他目的使用,除在上述(3)中的所举范例之外,不在没有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
此外,关于因申请贷款、签订合同而需要客户提供个人信息时,借款人无论是法人还是个人,我行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取得个人信息。原则上通过规定用纸向客户取得书面同意。
(7)个人信息的提供等
在客户或者其代理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我行向客户提供其个人信息等。另外,关于实际提供方式,根据提供对象的持有的个人数据的保存文件格式和记录介质类型,我行将可提供的电磁记录或书面交付中,会研讨尽可能满足客户要求。提供等时,根据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有关法律,通过驾驶执照、护照、在留卡等法定身份证明资料对客户本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本人确认。办理信息提供等申请时,需向中国工商银行东京分行营业部(电话:东京分行03-6812-2782、大阪分行06-7663-8822)提交所规定的个人信息提供等申请书。同时也接受传真方式的申请。电话申请时,除能够确认是本人查询关于该业务的处理情况外,不予受理。此项服务一般为免费。
中国工商银行东京分行
2022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