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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配备保护客户利益体制的方针
 

  根据银行法第十三条三之二及该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之三(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等,制定如下关于分行配备保护客户利益体制的方针,并通过分行互联网页等对外进行公告。

  一、保护范围的设定及相应管理体制

  1、对象交易的设定

  中国工商银行在日分行是中国工商银行集团在日本唯一的营业机构,基本不存在与中国工商银行集团内其他当地公司间发生因违背公众利益所造成客户利益受损的可能,因此本方针对象目前仅限于分行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各种交易。如将来出现与中国工商银行集团内其他境外公司间发生违背公众利益问题将个别妥善应对。

  在日分行目前办理存款、公司贷款、贸易结算、担保、债券投资、汇款等业务,尚未开办投资信托、保险、股票等的营销代理,因此暂定如下本方针对象业务类型,如发生此外的因违背公众利益所造成客户利益受损的案例,将个别妥善处理。

  (设定对象交易)

  (1)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存款、外汇交易
   是否存在利用银行优势造成客户利益受损的交易。
  (2)分行业务往来公司发行债券(仅限于一般公司债券)的债券买卖交易
   是否在掌握该公司内部重要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债券买卖交易。
  (3)客户业务介绍、企业收购中介
   以往未发生无此类业务,如发生此类双方代理等的业务,应考虑存在的客户利益受损的可能,或者因与对方的信贷业务关系等而引起的客户利益受损的可能。
  (4)客户信息安全管理
   是否在未取得客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者提供客户信息。

  2、对设定范围内的业务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分行管理体制

  指定东京分行合规总执行负责人为保护客户利益管理体制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采取上述交易信息分行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上述(1)至(4)中所举各项业务范围相应具体管理方法如下所述:

  (1)由主管业务部门并同负责人管理双边贷款的借款人清单,主管业务部门定期向负责人报告双边贷款的借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以及一定金额以上外汇交易应事前向负责人报告。
  (2)负责人应预先掌握所有债券买卖交易,确认有无对方内部重要信息。
  (3)应通知负责人所有有关业务。
  (4)根据客户信息管理规则,尤其对个人信息,应执行严格的组织、人力及系统管理。

  二、妥善确保保护客户利益的管理态势

  负责人在接到上述指定交易相关信息后,向主管业务部门发出如下为保护客户利益应采取相应措施的指示。

  上述一/1、(1)至(4)各项业务相应具体解决办法如下所述:

  (1)及(2)类型的业务,负责人在分析是否造成客户利益受损后,要求主管业务部门讨论停止该业务。
  (3)向客户公开相关信息,在取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可继续开展,如不能取得客户同意应停止该业务。
  (4)向第三者提供有关信息前应获取客户同意。

  即使发生上述外其他案例,分行发生案例在经负责人分析以后,向客户公开信息、征求同意、修订交易条款、更新交易方法、停止交易等等,采取必要的为妥善确保客户利益的相应措施。

2014年10月
中国工商银行东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