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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与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以及参加其机构会员的个人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京分行(涉及和受理个人信息的企业)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京分行(以下简称为我行),就提供与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以及参加其机构会员(含我行)的个人信息,根据《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申请书、协议书等的方式,如下取得客户的同意。
  (1)将客户的个人信息(除由该参加机构的会员登记的协议内容、还款情况等的信息以外,还包括该机构自己独立收集的信息等)登录在我行参加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以及与该机构合作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时,我行为审查符合我行授信条件(是指还款能力或搬迁地址的调查。但是根据银行法施行规则第13条6之6,关于还款能力相关的信息仅用于调查客户的还款能力,以下相同)利用其相关信息。
  (2)以下个人信息(包括其履历)登记于我行参加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与其机关合作的个人信息机构的会员为自己进行授信交易利用相关信息。

登记类别

登记内容

登记期间

为了确定本人身份的信息

姓名、生日、性别、地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的电话号码、驾驶执照等的号码

有关协议内容等信息的登记期间

有关协议内容的信息

契约种类、契约签订日、贷款执行日、契约金额、贷款金额、保证金额等

协议期间内以及在还款结清日后不超过5年的期间

有关还款情况的信息

款项到账日、预定到账日、余额、还款结清日、逾期情况等

协议期间内以及在还款结清日后不超过5年的期间(但、有关逾期信息的登记期间为继续逾期的期间,有关取消逾期事实的信息登记期间为在发生该事实后不超过1年的期间)

有关交易事实的信息

回收债权、整理债务、履行保证、强制解约、申请破产、转让债权等

从发生该事项不超过5年的期间(但、有关债权转让信息的登记期间为在发生该事项后不超过1年的期间)

有关申请的信息

本人特定信息(姓名、生日、电话号码、以及驾驶执照等的号码)以及申请日和申请产品种类等

从申请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期间

  2.上述的个人信息等,为了保护和确保适当使用个人信息,包括保证其正确性和最新性、投诉处理、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对其会员监督遵守规则状況等,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与其会员在必要的范围内会进行互相提供和利用。

  3.上述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如下所示。该机构在其官方网页上揭载机构的参加资格和会员名单。另外,在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登记的信息由该机构提供披露,请向以下联系方联系咨询。

  (1)我行参加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

  ・ 株式会社日本信用情报机构

  http://www.jicc.co.jp/

  电话:0570-055-955

  该信用信息机构的会员主要为经营消费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租赁业务、担保业务、金融机构业务等,经营授信业务的企业

  ① 全国银行个人信用情报中心

  http://www.zenqinkyo.or.jp/pcic/index.html

  〒100-8216 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1-3-1

  电话:03-3214-5020

  该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会员主要为金融机构以及关联公司

  ② 株式会社CIC

  http://www.cic.co.jp

  电话:0120-810-414

  该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会员主要为经营分期付款等的信用卡业务的企业

以上

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