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法律》要求,本行履行如下“交易时确认”手续:
1.需要进行交易时确认的主要业务种类
① 开立账户 ② 与他国间的交易(汇出款、汇入款) ③ 信贷交易 ④ 现金交易
2.确认事项及所需资料
(1)个人客户
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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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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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住址、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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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有效的本人确认资料(附有照片) 原件:
・在留卡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驾驶证
・护照(需记载住址)
・个人编号卡 ・住民基本台帐卡 〔注〕
本人确认资料中记载的住址与现住址相异时,还需提供以下辅助资料中的一种:
・国税、地方税的收据或纳税证明书
・社会保险金的收据
・公共费用(水、电、煤等)的收据
・其它有效的本人确认资料(需记载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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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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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提供资料(在窗口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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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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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提供资料(在窗口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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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由代理人代办交易时,除上述确认事项外,还需确认以下事项。
确认事项 |
所需资料 |
代理人的姓名、住址、生日 |
请提供代理人有效的本人确认资料原件。具体种类与交易名义人的确认资料一致。 |
确认代理人为交易名义人代办业务之事实 |
请提供交易名义人的委托书。 代理人与交易名义人为同居亲属时,可以凭证明双方关系的资料(住民票复印件等)替代委托书。 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时,本行可能通过电话确认。 |
(2) 法人客户
确认事项 |
所需资料 |
名称、总公司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 |
请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有效本人确认资料的原件(6个月内出具的资料): ・登记事项证明书 ・印鉴登记证明书 ・官方出具或发给的资料
〔注1〕 开立存款账户时,需提供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及印鉴登记证明书。 〔注2〕 提供的资料非原件时,除在窗口等确认外,本行将以信函方式再行确认,敬请谅解。
〔注3〕 本人确认资料中记载的住址与现住址相异时,还需提供以下辅助资料中的一种: ・国税、地方税的收据或纳税证明书 ・社会保险金的收据 ・公共费用(水、电、煤等)的收据 ・其它有效的本人确认资料(需记载现住址) |
交易目的 |
无需提供资料(在窗口等确认)。 |
实质控制人 |
根据我行制定的企业实质控制人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及决议权比例的内容进行申告。 |
来行人员的姓名、住址、生日 |
请提供来行人员的有效本人确认资料原件。具体种类与个人客户的本人确认资料一致。 |
确认来行人员为法人客户办理交易之事实 |
来行人员为公司登记的董事时,无需提供其它资料(在窗口等确认)。 其他人员来行时,需提供法人客户的授权书。 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时,本行可能通过电话确认。 |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交易时确认资料的客户,恕本行不予受理该业务。感谢您的充分理解与大力配合。
(注)开设企业账户时,我行需要事前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开户。审查需要一段时间,根据审查结果有可能拒绝开户,敬请谅解。
有不明之处,请接洽本行营业部(电话:03-6812-2782〔东京分行〕或06-7663-8822〔大阪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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